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413号 原告王伟,男。 委托代理人蔡中智,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海歌,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郑海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王伟起诉后,被告郑海歌已经全部履行,双方为此案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结。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伟负担。 审判员 张明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向珍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