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258号 原告吕涛,男,汉族。 被告任桂芝,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涛诉被告任桂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涛负担。 审 判 长 韩卓珂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人民陪审员 熊志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向珍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