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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琳诉被告王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216号 原告刘琳,女。 被告王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琳诉被告王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琳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216号
原告刘琳,女。
被告王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琳诉被告王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琳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琳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琳负担。
审判员 尹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向珍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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