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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祝玉民因与被上诉人李文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1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玉民,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章,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马森,河南言华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1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玉民,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章,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马森,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祝玉民因与被上诉人李文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同年12月25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李文章的委托代理人马森到庭应诉。上诉人祝玉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按上诉人祝玉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祝玉民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上诉人祝玉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一宇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若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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