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1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杰山,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杰亮,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兰英,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 上诉人王杰山因与被上诉人王杰亮、张兰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2014)柘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杰山,被上诉人王杰亮、张兰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杰山以本案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土地权属明确,是法院受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前提条件,相邻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的土地权属争议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上诉人王杰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因上诉人王杰山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上诉人王杰山的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王杰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杰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杰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阮传科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