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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林因与被上诉人永城市弘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1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林,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道威,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弘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1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林,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道威,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弘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汴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洪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红庄,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林因与被上诉人永城市弘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顺汽车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林及委托代理人张道威,被上诉人弘顺汽车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红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林以本案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林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因上诉人杨林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人杨林的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1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杨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合计2900元,均由上诉人杨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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