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张世元因与被上诉人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1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元,男,1947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干部,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月,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允才,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1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元,男,1947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干部,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月,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允才,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代文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联生,虞城县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世元因与被上诉人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世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月、刘允才,被上诉人嘉和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连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世元以本案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世元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因上诉人张世元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人张世元的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世元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世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世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