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1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臣,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群,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 上诉人刘福臣因与被上诉人刘建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同年11月1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刘建群到庭应诉。上诉人刘福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按上诉人刘福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福臣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福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一宇 审 判 员 阮传科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