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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侯鹤因与被上诉人余福伟、原审被告李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鹤,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福伟,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刘愚,河南华豫律师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鹤,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福伟,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刘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斐,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上诉人侯鹤因与被上诉人余福伟、原审被告李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余福伟于2014年4月22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斐偿还钢材款共计359666元及利息,侯鹤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侯鹤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侯鹤未缴纳上诉费,经本院催缴后,上诉人侯鹤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侯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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