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1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负责人李栋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科,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天福,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赵洪伟,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杞县。 原审被告杨同士,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商丘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书科及原审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赵洪伟、杨同士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刘书科以本案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书科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刘书科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人人财保险商丘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刘书科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被上诉人刘书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