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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松林与被上诉人曹春杰、赵凤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松林,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宇靖,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春杰,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松林,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宇靖,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春杰,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云,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上诉人曹松林因与被上诉人曹春杰、赵凤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松林的委托代理人赵宇靖,被上诉人曹春杰、赵凤云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松林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松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松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上诉人曹松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一宇
审 判 员  李 鑫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若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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