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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耿伟与被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伟,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伟,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冯昌,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军,该分公司职员。
上诉人耿伟与被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耿伟于2014年12月31日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信达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赔付保险金6252元。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柘民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耿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伟于2015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耿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耿伟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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