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伟,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冯昌,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军,该分公司职员。 上诉人耿伟与被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耿伟于2014年12月31日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信达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赔付保险金6252元。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柘民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耿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伟于2015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耿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耿伟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