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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杨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1月10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蔡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蔡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冬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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