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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蔺克华与被上诉人蔺培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蔺克华,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广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衍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蔺克华,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广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衍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蔺培泰,男,1959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玉平,柘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蔺克华与被上诉人蔺培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蔺增泰于2014年7月4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1月20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柘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蔺克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蔺克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广勋、郭衍杰,被上诉人蔺培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蔺克华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蔺克华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蔺克华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1051元,由上诉人蔺克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冬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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