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蔺克华,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广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衍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蔺培泰,男,1959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玉平,柘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蔺克华与被上诉人蔺培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蔺增泰于2014年7月4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1月20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柘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蔺克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蔺克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广勋、郭衍杰,被上诉人蔺培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蔺克华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蔺克华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蔺克华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1051元,由上诉人蔺克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