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韩兴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法定代表人阙书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献策,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5元减半收取15352.5元,由上诉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阮传科 审判员 闫文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若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