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34号 原告付某某,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法成,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死亡日期2014年12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海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海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