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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34号 原告付某某,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法成,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死亡日期2014年12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陈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34号
原告付某某,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法成,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死亡日期2014年12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海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海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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