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33号 原告刘存献,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原告刘状,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存献之子。 委托代理人卢尚贤,虞城县李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海堂,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被告姜岩,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姜海堂之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献、刘状诉被告姜海堂、姜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存献、刘状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存献、刘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学勤 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 人民陪审员 张冬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