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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存献、刘状与姜海堂、姜岩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33号 原告刘存献,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原告刘状,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存献之子。 委托代理人卢尚贤,虞城县李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33号
原告刘存献,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原告刘状,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存献之子。
委托代理人卢尚贤,虞城县李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海堂,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被告姜岩,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姜海堂之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献、刘状诉被告姜海堂、姜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存献、刘状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存献、刘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学勤
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
人民陪审员  张冬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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