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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贺某,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被告党某,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未向被告党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贺某,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被告党某,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未向被告党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贺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党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审判员  赵进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祁中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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