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1951-1号 原告贾玉良,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 被告刘云强,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良与被告刘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贾玉良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玉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贾玉良承担。 审 判 长 陈海彦 人民陪审员 吴志文 人民陪审员 张国颖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海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