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145号 原告虞城县李老家乡张关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虞城县。 负责人张保纲,主任。 委托代理人段洋河,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老家分社,住所地虞城县。 负责人王思义,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李老家乡张关庙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老家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4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城县李老家乡张关庙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虞城县李老家乡张关庙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胡长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晓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