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328号 原告虞城县利民镇北关村民委员会。 被告杨森,男,198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利民镇北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城县利民镇北关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城县利民镇北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虞城县利民镇北关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梁培勤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晓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