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焦某某与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50号 原告焦某某,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户某某,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某某经传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50号
原告焦某某,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户某某,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洪献升
审 判 员  陈海彦
人民陪审员  吴志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海营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