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1664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田某某,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陈海彦 审判员 杨海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