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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素勤与杨永军、梅允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86号 原告杨素勤,女,194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杨永军,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杨永民,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86号
原告杨素勤,女,194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杨永军,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杨永民,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勤与被告杨永军、梅允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杨素勤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素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杨素勤承担。
审判员  陈海彦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海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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