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86号 原告杨素勤,女,194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杨永军,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杨永民,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勤与被告杨永军、梅允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杨素勤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素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杨素勤承担。 审判员 陈海彦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海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