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王某,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海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