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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王某,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王某,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海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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