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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黄某某,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虞城县。 被告周某某,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关于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未向被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黄某某,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虞城县。
被告周某某,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关于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未向被告周某某送达应诉手续前,2015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新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母红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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