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黄某某,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虞城县。 被告周某某,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关于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未向被告周某某送达应诉手续前,2015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新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母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