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97号 原告魏进良,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赵严召,男,约46岁,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原告魏进良与被告赵严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进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魏进良承担。 审判员 张清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