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民初字第020号 原告武建朝,男,50岁。 委托代理人王雷,河南省社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社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县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温国先,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朝与被告社旗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建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建朝负担。 审 判 长 郭向前 代理审判员 乔 洋 人民陪审员 胡建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侯 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