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035号 原告王明松,男,39岁。 被告李书进,男,43岁。 原告王明松与被告李书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明松于2015年3月2日诉至本院。2015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松撤回对被告李书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明松负担。 审 判 长 杨明宣 代理审判员 裴延生 人民陪审员 奚丙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银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