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016号 原告娄纪才,男,生于1958年7月15日,汉族,农民,身份证号:412928195807151018,住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姚营村姚营村29号。 被告吴根成,男,生于1967年12月9日,汉族,农民,身份证号:412928196712091037,住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姚营村姚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纪才与被告吴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纪才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纪才撤回对被告吴根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娄纪才负担。 审 判 长 杨明宣 代理审判员 裴延生 人民陪审员 奚丙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银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