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月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5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月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5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5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苏AH6982号轻型厢式货车,沿239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毕店镇西大街时与驾驶电动车相向行驶的本镇村民王某甲的电动车相撞,致王某甲当场死亡,电动车乘坐人陈某某受伤。经尸体检验:王某甲系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唐河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2015年1月16日,陈某某的儿子王某乙和何某某的代理人梁某某达成协议,赔偿王某甲死亡赔偿款310000元。2015年2月4日,何某某的儿子何某与王某乙达成协议,支付陈某某损害赔偿金1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自首,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南京市晓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苏/AH6982号轻型厢式货车,沿239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唐河县毕店镇西大街时,与驾驶电动车相向行驶的毕店镇村民王某甲的电动车相撞,致王某甲当场死亡,电动车乘坐人王某甲之妻陈某某倒地后,被自南向北驾驶车牌为豫R/5115L号小型轿车的毕店镇村民凌某轧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凌某将被害人陈某某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当日对王某甲进行尸体检验:王某甲系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创伤性休克于当日8时许死亡。
经唐河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何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驾驶电动车上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2015年1月16日,被害人王某甲之妻陈某某及其子王某丙、王某乙、其女王某丁、王某戊(由王某乙代理)和何某某的代理人梁某某达成协议,赔偿王某甲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0000元。2015年2月4日,何某某的儿子何某与王某乙达成协议,支付陈某某损害补偿金15000元。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何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一切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何某某对交通肇事时间、地点及经过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对事故发生过程的陈述、证人郝某某、凌某等人的相关证言、且有唐河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赔偿协议书、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系自首,且在其亲属配合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郜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飞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