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晁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雷建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调解、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巧先,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接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白雪、雷建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巧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97元,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志贤 审判员 李 黎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郎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