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裁字34号 申请执行人:徐玉贵,男,汉族。 被执行人: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幸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禹州市华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世博,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尹幸运,男,汉族。 被执行人:尹世博,男,汉族。 徐玉贵申请执行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禹州市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尹幸运、尹世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禹州市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尹幸运、尹世博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玉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禹州市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尹幸运、尹世博548万元及利息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评估、拍卖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宏伟 审 判 员 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介苏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