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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花申请执行杨金顶、许昌市东翱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裁字74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花,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金顶,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昌市东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顶。 张金花申请执行杨金顶、许昌市东翱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裁字74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花,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金顶,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昌市东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顶。
张金花申请执行杨金顶、许昌市东翱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金顶、许昌市东翱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金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杨金顶、许昌市东翱食品有限公司2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11月10日按月利率2%,2014年11月11日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评估、拍卖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宏伟
审 判 员  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介苏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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