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裁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冯蕾,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红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会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许昌奥莱尼亚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凤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冯蕾申请执行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许红、张会芳、许昌奥莱尼亚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许红、张会芳、许昌奥莱尼亚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许红、张会芳、许昌奥莱尼亚服装有限公司4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之后利息按月息2﹪至执行完毕之日)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评估、拍卖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宏伟 审 判 员 吕军尚 助理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介苏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