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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蕾申请执行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许红、张会芳、许昌奥莱尼亚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裁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冯蕾,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红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红,男,汉族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裁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冯蕾,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红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会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许昌奥莱尼亚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凤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冯蕾申请执行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许红、张会芳、许昌奥莱尼亚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许红、张会芳、许昌奥莱尼亚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许红、张会芳、许昌奥莱尼亚服装有限公司4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之后利息按月息2﹪至执行完毕之日)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评估、拍卖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宏伟
审 判 员  吕军尚
助理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介苏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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