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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莎申请执行郭同义、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裁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常莎,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同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同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晓丽,女,汉族。 常莎申请执行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裁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常莎,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同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同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晓丽,女,汉族。
常莎申请执行郭同义、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同义、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晓丽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同义、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晓丽15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2月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评估、拍卖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宏伟
审 判 员  吕军尚
助理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介苏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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