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裁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常莎,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同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同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晓丽,女,汉族。 常莎申请执行郭同义、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同义、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晓丽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同义、河南保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晓丽15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2月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评估、拍卖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宏伟 审 判 员 吕军尚 助理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介苏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