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裁字78号 申请执行人:张瑜,女,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翊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翊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永军,男,汉族。 张瑜申请执行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刘翊伟、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刘翊伟、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王永军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刘翊伟、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王永军800万元及利息(月息2分,自2014年8月11日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评估、拍卖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宏伟 审 判 员 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介苏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