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许法执裁字第10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负责人:楚冰,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贵星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伟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国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爱玲,女,汉族。系王国军之妻。 被执行人:王会平,女,汉族。 第三人:许昌市和辉废旧收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宁。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贵星铝业有限公司、王国军、王爱玲、王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许昌市和辉废旧收购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许昌市和辉废旧收购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本院认为,该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许昌市和辉废旧收购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宏伟 审 判 员 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介苏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