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许法执裁字第260号 申请执行人:赵淑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志锋,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昌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新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赵淑建申请执行许昌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昌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淑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许昌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76万元及利息(月息2﹪,自2014年1月27日计算值本案执行终结之日)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评估、拍卖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宏伟 审 判 员 吕军尚 助理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介苏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