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许法执裁字第236号 申请执行人:薛海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俊超,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海昌,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祚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长葛市康益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昌天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薛海英申请执行张俊超、李海昌、刘祚斌、长葛市康益牧业有限公司、许昌天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立二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俊超、李海昌、刘祚斌、长葛市康益牧业有限公司、许昌天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海英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张俊超、李海昌、刘祚斌、长葛市康益牧业有限公司、许昌天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116万元及利息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评估、拍卖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宏伟 审 判 员 吕军尚 助理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介苏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