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裁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范红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宏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宋卫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宝红,女,汉族。 范红亮申请执行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张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张宝红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红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张宝红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评估、拍卖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宏伟 审 判 员 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介苏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