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37-2号 原告郑州振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江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会萍、郭俊利,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振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现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振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振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80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048元,由原告郑州振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会敏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