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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与徐国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45号 原告新密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俊亚,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有权,新密市司法局城关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徐国灿,男,汉族,1953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会萍、郭俊利,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45号
原告新密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俊亚,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有权,新密市司法局城关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徐国灿,男,汉族,1953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会萍、郭俊利,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城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徐国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耀强
代理审判员  吕 洁
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淑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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