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737-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樊建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官来,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李超峰,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李宗惠,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刘灿松,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李二伟,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李超峰、李宗惠、刘灿松、李二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对四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超峰、李宗惠、刘灿松、李二伟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吕 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淑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