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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根灿与被告孟志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85号 原告周根灿,男,出生于1972年2月1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东慧,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志振,又名孟子振,男,出生于1960年6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根灿诉被告孟志振民间借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85号
原告周根灿,男,出生于1972年2月1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东慧,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志振,又名孟子振,男,出生于1960年6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根灿诉被告孟志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根灿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根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根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周根灿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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