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85号 原告周根灿,男,出生于1972年2月1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东慧,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志振,又名孟子振,男,出生于1960年6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根灿诉被告孟志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根灿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根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根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周根灿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