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05号 原告张某某,女,出生于1974年4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华亭,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出生于1970年12月7日,汉族。 本院在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