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38号 原告郑小喜,男,出生于1964年11月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华亭,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运峰,男,出生于1963年2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喜诉被告韩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喜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小喜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小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为323元,由原告郑小喜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