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洪岭。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顺堂。 委托代理人关炳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国。 委托代理人王庆平、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滑县2009乡道建设九标段项目部。 上诉人河南新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李顺堂、王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毛晓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