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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鹤中法执字第51号 移送执行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凤鸣、郭武军、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鹤中法执字第51号

移送执行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凤鸣、郭武军、郑国庆、王志勇、董丽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本院作出(2014)鹤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志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2015年3月4日,本院刑事审判部门就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调查,毛凤鸣、郭武军、郑国庆、王志勇、董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法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13亿余元,致使群众遭受2.8亿余元的损失无法挽回。王志勇个人全部财产不足以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第四项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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