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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华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小香、高连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华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与107国道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董玉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印春,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华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与107国道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董玉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印春,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香,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乃津,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连胜,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艾武,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鹤壁华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华曦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小香、高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小香于2014年7月23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连胜偿还借款299万元,鹤壁华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高连胜、鹤壁华曦公司承担。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鹤壁华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鹤壁华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印春、被上诉人刘小香的委托代理人周乃津、被上诉人高连胜的委托代理人宋艾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郭 琳
审判员 骆慧杰
审判员 刘万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司明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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